弟弟和朋友出去。误伤人!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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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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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9:03
如果确实是你弟弟打的,尽量不要回避,那样的话,弄不好,要把事情弄大的。事已至此,赶紧找人协商调解,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女方就是不依不饶,一味的让步没有了退路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就是到了*,你弟弟应该是属于误伤,最坏的可能会被拘留几天,如果调解好的话,也就是进行一定的赔偿。就是女方狮子大张口,*不会一味的迁就女方的。祝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9:03
从客观方面来说,共同故意犯罪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各自实施的行为在定罪中没有独立的意义。而共同过失犯罪的各个行为之间的联系则缺乏自觉性,是纯客观的,它们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相当的原因力,因而在定罪中有一定的独立意义。再次,从犯罪所蕴涵的社会危害程度而言,共同故意犯罪显较共同过失犯罪严重。最后,两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也大相径庭。
[5]二、共同过失犯罪具体类型分述
(一)过失的共同实行犯
所谓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共同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况。比如甲乙二人共同从楼顶将物体推下,疏忽而致路人被砸死。甲乙二人高楼推物之行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且造成了路人的死亡。这就属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之情况。
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对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存有根大的争论。事实上,这也是我们在具体认定共同犯罪时所必须要直面并回答的问题。对此,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有两种针锋相对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此之谓积极说。该说主要为行为共同说所主张,认为共同犯罪是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共同表现,共同实行犯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其主观上只要有行为的共同意思即为已足,而不必皆有共同犯罪之认识。据此,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也同样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另一种观点为消极说,此则主要为犯罪共同说所倡导,认为共同犯罪之成立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对共同犯罪之认识,也即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之故意。
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责任,那么只能是承担全部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9:03
1.既然是大家一起摔的,那就共同承担责任,可以向其他一起摔酒瓶的朋友们追偿你们多付的部分。
2.这种事情发生在结婚场上是不太好,但是您的那位结婚的朋友也不能这样的,毕竟现在技术高了,如果单纯除掉这个疤痕的话应该不需要多少钱,可以由所有摔过瓶子的人一起解决,那就不是一个大数目了呀。
3.记得处理的时候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议,免得到时候说不清楚,同时保留好您垫付的医药费的所有凭证,作为证据。
4.如果说没有对这道疤痕进行处理,现在没有问题,而在多年以后才离婚的,那就是一个人的问题,疤痕可能只是个借口而已。因为疤痕的产生的最开始的原因是因为结婚。
5.解决之后也记得签订书面的协议,免得以后再有麻烦。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9:04
你已经在前期用了那么多了,还能赖掉吗?她一起诉,*会从合理推定,就是你弟弟造成的呀。
女方家也有点无理取闹。要离婚也不会是因为脸上的事,感情是谁也无法保证的。如果她认为以后要离婚,那现在就不要结婚。
你这事,我从专业的角度出发,一开始,你就不要负责医疗,这样,所有人都有责任。但现在你做了医疗,只能从民事方面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可以起诉女方。
这是惟一的方式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9:05
可以的,但是如果不能证明是谁摔得,那就只好是这些摔瓶子的人全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