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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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3:55
近年来,因不当言论引发的商业诋毁案件呈高发态势,尤其是互联网、电商领域的商业诋毁行为已经成为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痛点问题,甚至经常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
网友咨询:
法律如何认定商业诋毁行为?
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吉峰律师解答:
我国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从法条内容上可以看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则的商业诋毁由四个构成要件组成:
(1)主体要件:行为主体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行为要件:该经营者实施了编造、传播行为;
(3)客体要件:所编造、传播的信息为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4)结果要件: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
另外,部分*在认定商业诋毁时还会考虑主观要件,即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
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吉峰律师解析:
我国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据具体情况依法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经营者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人民*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吉峰律师简介
吉峰主任,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党员。执业三十余年,既擅长于诉讼前的细致探究和“排阵布局”,也擅长于诉讼中的诉讼技巧,更擅长于谈判中的技能发挥。带领多个专业团队,合力承办过几千起各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