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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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1:54
人类历史中,种族间的冲突和仇杀早已存在,可以追溯到氏族部落时代。然而,将灭绝种族正式定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相对较晚,始于1944年拉菲尔·莱姆金教授的著作《轴心国占领欧洲后的统治》。他在书中首次使用了“灭绝种族”这一概念,源于古希腊的“genos”(人种、民族或部落)和拉丁文的“caedere”(屠杀、消灭)。
国际法自早期就关注保护民族群体,如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会议的和平条约中就明确了对宗教少数派的保护。随后,国际条约中逐渐增加了对种族、宗教群体的保护条款,如1829年的俄罗斯与奥斯曼帝国和约中的天主教少数群体保护。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土耳其屠杀亚美尼亚人的暴行促使国际社会谴责并要求追究责任,最终在1919年巴黎和会上,相关罪行的肇事者受到了审判。
尽管有这些努力,纳粹德国的种族灭绝政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还是发生了,尤其是在占领区对犹太人的残酷迫害。在纽伦堡审判中,"灭绝种族"一词首次被正式用于起诉书中,指控德国战犯系统性地消灭特定种族和民族。这些事件表明,尽管国际法试图预防和惩治种族灭绝,但在历史上,它并未能完全阻止这类罪行的发生。
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5.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