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危险物质罪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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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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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0 20:36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的规定,*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包括军用*支、民用*支和公务用*;弹药是指供上述*支所用的各种弹药;爆炸物是指军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种爆炸品如雷管、炸药、雷汞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实行身体强制,如殴打、*、伤害、禁闭等*行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须是针对*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当场采取的打击或强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而抢劫的却是*支、弹药、爆炸物,仍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人抢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则是为了收藏防身,还有的可能是出于好奇。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