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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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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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1 1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责任,详细规定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51. 未经许可生产特种设备的行为,将被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设备,并处以违法货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52. 生产者若存在不具备生产条件、超期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无质量保证制度、未配备合格管理人员等违规行为,将面临整改、罚款,严重者可能吊销生产许可证。
53. 经营者销售不合格或禁止使用的特种设备,将被罚款并没收设备。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或未履行进口告知义务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54. 使用不符合规定或存在隐患的特种设备,将被要求改正并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停止使用并加重罚款。同样,未按规定维护和管理特种设备也会受到处罚。
55.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者若违反操作规定,将面临整改和罚款,情节严重时可能吊销充装许可证。
56-58.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专业机构及其人员的违规行为,如出具虚假报告、未按程序工作等,将受到相应罚款和资格处罚。
59.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如违规许可、泄露商业秘密等,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
60-62. 对于隐匿、伪造、拒绝执行职务等行为,除刑事追责外,还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