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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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7:57
北京市教育委员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校退费管理办》通知 京教民[2009]3号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历高等教育机构: 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校及受教育者合权益维护首都民办教育办秩序我研究制定《北京市民办校退费管理办》已经市教委2009第4主任办公通现印发给自20098月1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校退费管理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退费管理办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办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职能工落实责任并公示、与签订入协议等式(家)履行告知义务 北京市教育委员 二〇〇九六月三 北京市民办校退费管理办 第条 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维护民办校及受教育者合权益保障校教育教秩序依据《民共民办教育促进》、《华民共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华民共民办教育促进〉办》、《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适用于家机构外社组织利用非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面向社举办各级各类民办校教育机构(简称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校、民办非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民办等职业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校所退费用指校向收取费、住宿费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新报前提退校应退预交所费用校始课前提退校应退所缴纳全部费并按照实际住宿间实际发其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住宿费及其代收代管费用退剩余部 第五条 按期收费全制校始课月内提退校应核退80%费;月两月内提退校应核退60%费;两月提退校退本期费校应按照实际住宿间实际发其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住宿费及其代收代管费用退剩余部 第六条 按收费全制校第期提退校应按第五条规定退本期相关费用并其余期费、住宿费未发代收代管费用退第期结束提退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退其余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 民办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完本期二课前提退校应按已完课比例扣除相应比例费及已发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退剩余部完本期二课提退校再退费 第八条 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政府武装部门具入伍通知书提退校应退所缴纳全部费并按照实际住宿间实际发其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住宿费及其代收代管费用退剩余部 家庭经济困难提退校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 校发布虚假招广告简章或未能履行招广告简章承诺提退校应退所缴纳全部费用 第十条 病或其原经校批准休自休复期间费住宿费应予退或经校及本(监护)同意转入缴费期() 第十条 校期间违违规校按照管理制度除费般予退校按照实际住宿间实际发其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住宿费及其代收代管费用退剩余部 第十二条 提退本或其监护应向校提书面申请;未提退申请应由监护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校接提退申请应予签收校计算校习间占总比例应向校提退申请间准校收退申请5工作内应给予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撤销退请求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校批准留校继续读 第十五条 各民办校依据本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退退费管理办并通张贴公告编入招简章(广告)、手册、入须知等式进行公示并关内容编入入协议 第十六条 与校退费问题发争议接校书面答复2工作内向校关纠纷调解部门提书面申诉校提申诉责任进行复查并接书面申诉起5工作内做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 第十七条 校复查结论异议接校复查结论向校审批机关提信访审批机关接书面信访按家本市关信访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与校退费问题发争议依向民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民办幼园退费依照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幼园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自20098月1起施行200210月28发布施行《北京市民办高等校收退费管理办(试行)》同废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7:59
一般情况下,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7:58
学费开发票了吗?退学费把原发票退回作废,一分钱的税都没有,为啥扣三个点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