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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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4:53
可作担保物指的是已被用作抵押担保的财产。依据中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下财产可以作为可作担保物: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固定附着物;
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固定附着物;
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 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