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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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5:51
*的作法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一条规定了移送案件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第一,案件已经由人民*受理;第二,受理的*在受理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人民*有管辖权。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受移送的人民*应该接受移送案件并予以审理。但在某些案件中也有不符合条件而移送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一般认为称送人民*的移送决定,对受移送的人民*具有法律约束力,受移送的人民*,不得将案件再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也不得将案件退回原移送的人民*。如果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只能报请上有人民*指定管辖。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5:51
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