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2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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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9:53
生命权的自杀行为涉及法律的复杂性。首先,自杀尽管看似个体自主选择,但如果这种选择侵犯了公序良俗,即对公众法益构成反对,其效力就会被否定。"自杀秀"因其手段违法(违*秩序)和目的造成严重后果(违*公共利益),双重违法。这表明生命权并非绝对的个人支配,自杀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特别是当自杀成功后,追究责任可能已无意义,但有例外,如战场上的英勇牺牲和消防员的殉职,因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被视为违法。
关于约定自杀,其违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殉情自杀,如果双方明确约定自杀,这种生命权的处分协议无效。同时,帮助自杀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二是紧急情况下,如洞穴探险中的生死协议,尽管出于求生考虑,但这类射幸合同同样无效,因为它是以牺牲他人性命为代价的。
参与自杀行为的违法性更为明显,它包括教唆、帮助、嘱托或同意他人自杀。自杀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而参与者的角色则是通过积极行为帮助他人实现自杀,这种助成违法行为的实现,使其违法性质更加严重。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