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量刑意见的辩护词所存在的情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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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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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06:30
有关量刑意见的辩护词所存在的情节有被告人对案件所起到的作用很小;而且还有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再者就是被告人当庭自愿的认罪而承担所有的过程;这样在辩护的时候可以减轻当事人的刑法。
一、有关量刑意见的辩护词所存在的情节有哪些?1、被告人对案件发生所起作用较小。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案件发生第二日,在*机关讯问案情时,立即到案,积极配合*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行为构成坦白,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3]6号)第9条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进行了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已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上述民事赔付较大程序弥补了受害人的精神和物质损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已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其他责任。最高人民*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23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6、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主观恶性较轻,最高人民*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19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7、本案非暴力性犯罪。本案系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系过失犯,被告人不具主观故意,且没有人身危险性,根据最高人民*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32规定:“对于过失犯罪,如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等,主要应当根据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被告人主观罪过的大小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等,综合掌握处罚的宽严尺度。对于过失犯罪后积极抢救、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要依法从宽”。
综合上面所说的,量刑的产生如果被告想要减轻自己的刑法,是可以为自己写辩护词的,但前提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自己也愿意为自己所做的事情付出该有的赔偿;只要辩护词能得到执法人员的认可,必定就可以得到合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