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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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6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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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19:00
法律分析:
一、主体差异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能是两个单位、两个自然人,或单位与自然人的组合。而劳动合同主体则特定,仅当单位为劳动接受方,自然人为劳动提供方时成立。提供劳动的个体多样性与劳动合同中劳动提供方只能是自然人存在显著区别。
二、关系差异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即成为用人单位的一部分,需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双方形成领导和被领导、支配和被支配的从属关系。相对地,劳务合同中的提供方无需成为接受方的成员,双方始终地位平等。
三、风险责任差异
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自主控制劳动,并自行承担劳动风险。
四、法律干预差异
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称为工资,具有分配性质,其数额、支付方式等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合同中的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不过分干预。
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差异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因此相关争议提交人民*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劳动法,争议解决要求仲裁前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