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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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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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02:16
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时,需要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这需要判断争议是否在该部门的职能范围内。
其次,参与争议的医疗主体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非法行医引起的争议不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受理范围内。
第三,申请处理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对患方申请人而言,需满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资格;对医疗机构申请人而言,则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及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证明其合法性。
第四,是否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在得知或应知身体受到伤害后的一年内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五,争议处理申请是否明确指出了相对方。没有明确相对方的申请将被视为不完整。
第六,申请人是否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已经向法院起诉,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在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有选择权。可以自行决定是选择行政处理程序,由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司法程序,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