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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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4:28
为加强绥化市城区排水设施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并促进可持续发展,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建设厅通知》制定。
所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不论直接或间接排放生产、生活污水,都必须遵循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排放需符合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超标排放会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腐蚀和损害。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绥化市水务局负责,可直接或委托供水企业、市水资办代征。代征需签订协议,代征手续费按征收额的5%拨付。征收时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作人员需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证件。
收费标准为:居民0.80元/立方米,非居民1.10元/立方米。用水量按表计量,未安装或损坏水表的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推定法或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可享受价格优惠。
污水处理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支付管理费和代征手续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市物价、环保、财政部门分别负责费用标准、水质监督和成本核查。
对未按规定缴费的用户,将面临滞纳金和停止排污或用水的处罚。违规排放污水者将受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处罚。违法行为者会受到法律制裁。
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阻碍征收人员将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良性发展的通知》规定,绥化市人民政府制定《绥化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1条,2011年1月19日由绥化市人民政府以绥政发〔2011〕4号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