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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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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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4 23:14
股权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它能进行转让,买卖和继承。股权继承是指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那么房地产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应该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后,进行股权改制后,经多次股权转让,公司股东演变为31名自然人股东。股东周某去世后,立有遗嘱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其女儿继承。但是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应该怎么处理?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左云洁律师解答: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左云洁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允许股东在法律允许的限期内分期缴纳出资。实践中,很多公司股东均存在认缴出资的情况,如此即产生了股东到期实缴出资义务。若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当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股权将成为遗产。如果该被继承股东负有出资义务或需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可规定继承股权的继承人应该承担前述义务。继承人要继承股东资格的前提是必须履行完毕前述出资义务和违约责任,若继承人拒绝承担前述义务或责任的,则视为继承人放弃继承股权。
对继承人身份进行限制,如存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如被继承股东在公司中的职务有可能涉及前述高管职务,基于股东个人条件被聘高管职务,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继承人直接继承高管职务。继承人在继承股东资格后,可以凭借自身实力在获得其他股东、董事的认可后成为公司的高管。
高级律师,两次被河北省司法厅评为“河北省省直优秀律师”,办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被司法厅评为“河北省优秀卷”,河北金融学院“荣誉教授”,政法委组织的法院执行案件评查组成员,多家政府机构、国企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