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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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4 13:54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二)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四)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五)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 符合以上标准的财务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六)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 (七)公司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八)公司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以上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