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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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09:48
法律分析:荣誉金的起源
发给定额荣誉金的追溯,距今已有三十多年历史。
1988年7月1日,为了表彰在中国人民*战争时期入伍或者参加*工作的军队干部的历史功绩,并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传统,*军事委员会决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功勋荣誉章。
于此,国家首次颁布《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功勋荣誉章的对象,提出四项优待举措,其中一项就是发给定额荣誉金。
02
享受对象及发放标准
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享受对象为,符合荣获中国人民*功勋3种荣誉章的任何一类对象:如中国人民*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为一、二两级)、中国人民*独立功勋荣誉章、中国人民*胜利功勋荣誉章。
发放标准,参考最早有关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的发放标准:荣获一、二级中国人民*红星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
2008年,原总*部、总后勤部下发《关于调整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的通知》,确定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调整后的荣誉金,相比原标准有了大幅增涨。
调整后的标准为:荣获一、二级红星荣誉章者,每月发给15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130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100元。距离较近的一次为2017年离休干部再次调整了荣誉金,标准暂时不详。
03
荣誉金的发展
随着国家的繁荣发展,军队离休干部定额荣誉金的发放标准,得到了较大幅度提升,原军内享受的优待,移交地方后也一样得到优厚的保障。
在荣誉金的发放对象范围上,军路发现在国家规定标准内,享受对象也有扩大。譬如四川省宜宾市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荣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每年分别按200元、400元、600元的标准发给荣誉金。
《江苏省实施办法》(第43号令)明确提出,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在战争年代荣立战功的,按照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军路通过调查该省所辖地区,发现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均有明确荣誉金标准。
江苏省划定的标准为:复员军人服役时立功受奖的,每年发给立功荣誉金,分别按照一等功每年600元,二等功每年480元,三等功每年360元的标准。除了终身荣誉金,放眼全国各地多数城市对现役军人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区分功勋大小,分别给予几百上千,甚至高达数万元的物质奖励。
当兵本身就是一种荣誉,而荣誉是军人流血流汗、牺牲奉献的见证。我们相信,军人荣誉的含金量越来越高,而建立健全贡献与优待相匹配的优待保障体系后,也将迎来一人参军、终身光荣的美好时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