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4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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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2:50
网约车的出现改变了我们站在路边招手打车的方式,利用手机APP足不出户手机约车,方便快捷。现在有很多人都已注册成为网约车车主,用其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他们在下班之余接个网约车订单,顺路载客还能贴补油费,感觉很划算。但是,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属于改变车辆用途,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网友咨询:
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赔偿吗?
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胡水光律师解答:
车辆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在逻辑。
相较于私家车,营运车辆的使用频率高,运行里程多,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就大。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与保费为对价关系,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相对较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相对较大,支付的保费高。由于营运车辆的保费已接近私家车保费的两倍,因此以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以私家车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的,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胡水光律师解析:
所谓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存在,也不能预见,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因素或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不及时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属于违反保险合同及保险法规定的义务,其后果将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得到保险赔偿。
随着网约车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私家车注册了网约车,但是在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并未及时向保险公司作出变更,在投保时又未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予以足够的重视,导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法律纠纷,在此特提示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车辆使用人,如果车辆使用方式发生改变要及时通知保险人,以免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拒赔;同时也要提醒二手车交易的车主,一定在交易之时对车辆状态认真了解,避免在保险理赔中发生此类纠纷。
十年的公司法务经验,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刑事案件,人事劳动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产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长期在生产制造、物业服务、零售商超等类型企业从事公司法律顾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