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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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22:33
交通*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按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签名或者盖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实施。交通*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