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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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12:02
为方便并规范个人财产的海外转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特制定以下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条款。
1.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前者指移居国外或赴港、澳定居者将其境内合法财产变现并购汇汇出,后者指继承人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同样需变现并通过外汇途径汇出。
2. 申请人转移的财产必须是本人所有且无争议的合法财产。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申请人需根据移民或继承身份分别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3. 移民转移需一次性申请全部财产,分阶段汇出,首次汇出不超过一半,之后按年递增;继承转移则需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不同被继承人的财产需分别申请。
4. 申请人可通过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转移手续,具体需要提供包括书面申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文件、税务证明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委托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 对于不同类型的转移申请,如移民转移需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和国外定居证明,继承转移则需提供继承证明和被继承人相关文件。总金额低于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超过则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6. 遇到司法限制、诉讼案件或非法套购外汇的情况,外汇局将不予受理申请。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7.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赴台定居和台湾居民继承内地财产的转移,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为部门规章,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的办法,共有16条,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