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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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08:59
当分支机构产生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时,应由分支机构直接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库。税务机关将开具相应的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填写,如"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0)、"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49)和"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的具体科目。"级次"栏应标注为"中央60%、地方40%"。
对于总机构的预缴、汇算补缴和查补税款(同样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总机构需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分配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则占20%。缴款书预算科目同样填写对应的1010441、1010442和1010450下的科目,"级次"栏则依据分配比例填写为"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国库收到税款后,会根据分配比例进行处理,其中60%归入中央级的"总机构预缴所得税"、"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20%归入中央级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剩下的20%则归入地方级的相应科目。当出现多缴税款时,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库,退还书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应与原缴款时一致。
2012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财预〔2012〕40号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主要内容、预算科目、税款预缴、汇总清算、税款缴库程序、财政调库、其他7部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