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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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15:50
苏州市的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管理。首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并在上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考核通过后投入使用(第七条)。
所有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都必须接受强制检定(第八条)。这些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监测和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计量器具,同样强制进行检定。非这些特定领域的计量标准和工作器具则属于非强制检定范畴(第九条)。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需进行登记并备案,周期检定也需向相应机构申请。修理后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需要重新检定,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则需定期自检或送有资质机构进行检定、校准(第十条)。
贸易结算中特定的计量器具如水表、电表等,应由相应的经营者申请首次强制检定,并在使用期限届满时进行轮换。批量送检的器具需平均误差小于或等于零,否则视为不合格(第十一条)。
制造计量器具需取得许可证,产品出厂需附有检定合格证,并在产品上标注制造许可证标志、编号等信息。对于委托制造的计量器具,委托方需具备相应许可,且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备(第十二条、十三)。
任何涉及计量器具的修理、进口、销售和使用行为,都必须遵守法规,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伪造或倒卖强制检定印证,加装作弊装置,销售或使用无标识的计量器具,以及进行其他禁止行为(第十三条)。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11年10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11月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计量器具管理,计量检定、校准,贸易计量和能源计量管理,计量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53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