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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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02:59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三章,主要涉及生育调节政策。首先,军队鼓励晚婚晚育,规定男性需年满25周岁,女性需年满23周岁才可初婚,这被视为晚婚。晚婚后的妇女首次生育被称为晚育。
第十三条中,晚婚女性可以选择在达到晚婚年龄后自行决定生育时间,生育证明或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则依据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对于现役军人,其单位所在地被视为户籍所在地。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生育需求,如第一个子女残疾、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等情况,第十四条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程序包括夫妻双方向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核和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生育。
再婚家庭若已有两个子女,想再生育一个,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相应规定,并经过多个层级的审批,包括生育证明或服务证的取得、军级和军区级单位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批准。
最后,所有育龄夫妻有义务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以预防非意愿妊娠的发生。这体现了军队对于计划生育的严格管理和对育龄夫妇健康生育的关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4月8日颁布,2003年进行了一次修订。全法共由七章,计43条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