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不成立但双方认可口头约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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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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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3 03:18
房屋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是可以的,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不建议口头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建议还是采取书面的形式,并且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也需要提供书面合同。口头协议很难维权,且发生违约的风险极大。 房屋买卖依法成立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房屋合同不建议口头约定。双方只有口头约定的容易发生违约风险且难维权,建议还是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很难取证,有一方违约是很难维护自身的权益的。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存在口头协议,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没有人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和无证来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是很难认定有口头协议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屋属于不动产,一般来讲,该类财产的价值大,而且属于难以寻求其他物代替的特定物,在发生纠纷时,如果缺少证据,将很难说清楚。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不动产转让合同予以干预,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的法定形式。
同时,《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指出,房屋交易行为的完成,是以买卖双方持书面购房合同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拿到过户后的房产证为依据。如果违反《管理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因此口头购房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如果是有证据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的,那么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很难证明,因此建议最好是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为了避免自身的权益收到损害,房屋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是最好的,并且现在过户也必须要提供书面合同,不然也无法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