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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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09:22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通过信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导致的申请期限延误,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会通过通知书通知他们。申请人针对土地或地质矿产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相应部门或其上级部门是被申请人。
对于县级以上土地行政和地质矿产部门的具体行为,申请人可以选择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对国土资源部的行为,直接向其申请复议,对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务院裁决。对于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和与其他部门共同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复议对象和申请途径有所不同。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申请不符合条件,如超过法定期限或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将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的申请会进行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对于不合理的受理行为,申请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如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上级部门申诉。复议机构需指定人员或聘请特邀复议员处理案件。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发布并施行。这是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