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后,开庭裁决之前,有哪些程序_百度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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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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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09:01
1.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3.调解: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一般调解,在金额上都需要做一些让步。这样能更快拿到钱,降低风险和时间的投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如果双方调解不成。那么仲裁委会在开庭后一段时间内给双方出具裁决书。双方收到裁决书,对裁决不服,均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执行。无论调解还是裁决,如果对方不履行劳动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权利方的当事人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