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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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02:57
公司跑路、空壳公司、公司非法注销等情形,时常见诸于报端新闻,这种公司欠一屁股债,债权人维权路漫漫,坑人不浅,那么公司欠债不还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公司欠债不还要股东承担吗?
网友咨询:
公司欠债不还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公司欠债不还要股东承担吗?
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于邦志律师解答:
1、如果股东认缴了全部注册资本,那么非法律的其他规定,股东不再承担责任。
2、股东未全部认缴出资,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出资协议要求未全部认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3、若公司资不抵债,已无存续的必要,可申请破产。
4、若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认缴,确因亏损至资不抵债,股东不必补交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于邦志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论上将其称之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股东是否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当债权人将一如有限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需要注意诉讼理由中需载明“因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故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一人公司的股东务必规范公司财产管理制度,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不要和公司混用账户,必要时聘请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严格划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于邦志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债务纠纷,离婚,商务谈判,曾为中国移动,家乐福,现代快报,苏常柴,美国查特,区总工会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