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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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6:58
运动员奖励实施办法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运动员的各类奖励标准。首先,对于在奥运会和亚运会上取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奖金将依据附表一中奥运会和亚运会的奖金上限标准发放。具体如下:
(一) 奥运会名次奖:奖金上限遵循附表一的奥运会项目标准。
(二)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名次奖励,奖金上限同样参照附表一的相应比赛层次资金标准。
(三) 非奥运会项目的名次奖励,奖金上限则按照附表一的非奥运会项目奖金标准上限执行。
对于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奖金则按照附表一的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下限发放。
登山运动员的奖励标准则由附表二具体规定。
创纪录方面,运动员的表现同样被重视。在奥运会上创世界纪录的,奖金最低标准为第一名的下限。其他比赛上,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和亚洲纪录的奖金标准则参照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的下限。
对于每多获得一项奖励名次或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奖金会按照相应的名次或纪录奖金标准进行增发。
当运动员同时获得奖励名次和创纪录时,奖金将按两者中较高标准评定,同时还会按较低标准的20%追加奖金。
在计算奖励时,会综合考虑获奖运动员的贡献,以及为他们付出努力的陪练和其他相关人员。
为加快发展我国体育事业,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的精神,结合体育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