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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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8:43
为了确保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株洲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涵盖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统称参保人员),但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和电力系统。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株洲实行基金统一管理和政策统一标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市区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各县(市)的则由相应的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须遵循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为了优化就医结构,本办法提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部分难以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可实施住院医疗保险统筹,个人医疗账户暂不设立。
目标是引导参保人员形成“首诊在社区、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模式,鼓励基层医疗机构的就诊,以缓解日益突出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于2011年4月18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以株政发〔2011〕7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补充医疗保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法律责任、附则9章73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医疗保险和医疗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