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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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22:13
北京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了对已批准规划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未经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城乡规划不得随意改动。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等重要区域的规划如需修改,需按照原审批流程进行。特定地区、专项和村庄规划的修改同样需要通过原有审批途径。
第五十条强调,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单位每五年会进行实施评估,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至人大常委会和审批机关。
第五十一条中,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需要组织编制机关充分论证必要性,并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只有在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必须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五十二条规定,即使在规划许可证发放后,若因规划修改导致权益受损,应依法给予补偿。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的修改,同样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对权益造成损失的,同样要给予补偿。
在修改过程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的修改会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公开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最后,第五十四条规定,所有经过修改的城乡规划需要重新公开,确保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是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