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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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23:09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在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为了保证商品的完好无损,我们通常会提到瑕疵担保,那么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
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条件是什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唐梦莹律师解答:
瑕疵担保责任是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为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的约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担保责任,也可以特别的约定加重法定担保责任,但如债务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对方,并为免除责任的约定,则其约定应当无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唐梦莹律师解析:
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条件
1、标的物须有瑕疵。
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 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1.唐律师曾任职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长城资产,长期为银行、资管公司服务,处理了上千件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累计金额上百亿。2.擅长不良资产收购处置、房产纠纷、公司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