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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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5 11:57
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对买卖标的物的物权瑕疵或权利瑕疵所承担的法定责任。瑕疵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前者指物本身的问题,后者涉及权利状态。在大陆法系国家,出卖人对瑕疵的承担是无过错责任,与违约责任形成对照,旨在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和风险。
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有明显区别。对于物的瑕疵,如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可通过解除合同或要求减价来补救,但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出卖人明确担保品质或故意隐瞒瑕疵时,买受人才可能要求损害赔偿。相比之下,违约责任通常基于过错。在诉讼时效上,瑕疵担保请求权的时效通常较短。
中国《合同法》处理瑕疵担保责任时,学者们通常区分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新《合同法》中不再具有独立地位,因为违约责任不再以出卖人过错为成立条件,出卖人只要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就需承担违约责任。权利瑕疵担保则根据无权处分等法律规定,出卖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对权利瑕疵承担责任,但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情况需区别对待。
至于危险负担,即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损毁或灭失的责任承担,其构成条件包括双务合同、非双方过错、合同生效后发生且是永久不能履行等。危险负担通常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具体转移界限取决于各国法律规定,如中国采用债务人主义,标的物交付即完成风险转移。在不动产买卖和试用买卖中,危险负担的转移也有其特定规则。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