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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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11:21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那么债权担保包括哪些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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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包括哪些内容,是什么?
河南孙东晓律师事务所孙东晓律师解答:
债权担保有下列内容: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为。
4、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
5、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河南孙东晓律师事务所孙东晓律师解析: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孙东晓,男,汉族,大学学历,高级律师职称。孙东晓律师理论知识深厚,实际经验丰富,是漯河市办理本地区重大疑难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
连续多届被源汇区人民法院、郾城区人民法院聘为司法监督员,被漯河市政法委聘为漯河市政法系统执法监督员,漯河市行风政风评议代表。
执业二十二年,擅长刑事辩护,常年处理民商诉讼、房产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诉讼,长期代理公司事务、工程合同、行政诉讼。是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资深律师,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二千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