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怎么强制迁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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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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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9:34
离婚后户口强制迁出来程序:
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若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迁户口步骤:
1、准备材料: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户口簿、身份证等。
2、提交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交户口迁移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
3、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将审查所提交的材料,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后,将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户口迁移完成:公安机关将办理户口迁出,并在必要时协助办理户口迁入新地址的手续。
综上所述,离婚后户口的强制迁移可以通过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相关材料给公安机关,依法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9:35
离婚后户口强制迁出来程序:
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若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迁户口步骤:
1、准备材料: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户口簿、身份证等。
2、提交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交户口迁移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
3、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将审查所提交的材料,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后,将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户口迁移完成:公安机关将办理户口迁出,并在必要时协助办理户口迁入新地址的手续。
综上所述,离婚后户口的强制迁移可以通过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相关材料给公安机关,依法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9:40
离婚后户口强制迁出来程序:
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若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迁户口步骤:
1、准备材料: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户口簿、身份证等。
2、提交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交户口迁移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
3、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将审查所提交的材料,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后,将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户口迁移完成:公安机关将办理户口迁出,并在必要时协助办理户口迁入新地址的手续。
综上所述,离婚后户口的强制迁移可以通过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相关材料给公安机关,依法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