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与劳动者未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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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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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00:30
2012年6月,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一大楼工程,并将该工程的木工活分包给周某等人。同年7月23日,工地需要增加人手拆除模板,周某便联系吴某等人到工地干活,报酬按干活工日平分工程款。没想到,次日,吴某就在拆除三楼模板时从楼上摔下受伤。那么对于吴某的受伤,谁应当承担责任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均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本案中,周某等人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和用工主体资格。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周某等人,周某招用的吴某在拆除模板时因工受伤,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吴某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属于在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工伤事故,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应对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保险待遇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是基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这也提醒建筑企业在进行项目分包时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公司、企业,而不能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企业应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积极作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既能使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维护,亦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利于企业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