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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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9:44
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而设立的。那么,即使法律保证了人们的安全,也难免会有疏漏,但法律的设立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的伤害。有了这一系列的保障,人们的精神损失就会降到最低。那么,精神损害强制保险能否优先?
1.根据侵权法原理,首先要确定物质损害赔偿,然后才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而人民法院在诉讼结束后不会再受理基于同一侵权事实的另一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以认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附于物质损害赔偿之后,而不是在物质损害赔偿已经支付之后。精神损害应在物质损害的基础上确定。
2.根据保险原则,责任保险应先填补直接财产损失,再赔偿间接非财产损失。
交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主体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强制保险的标的。责任的确定应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先确定物质损害,再赔偿精神损害。《交通保险条款》列出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物质损害赔偿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用逗号将“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所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害人亲属因丧事所发生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进行了比较
3.商业第三责任保险是与强制保险相配套的一种保险。当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任保险同时承保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应视为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
从商业第三责任保险条款的内容设置可以看出,交通保险条款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是顺序赔偿。根据《商业第三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商业三责任险的理赔程序只有在足额缴纳强险后才能启动,商业三责任险是与强险相匹配的一种保险。本案中,交强险已经足额赔付,而商业第三责任险不赔偿精神损害,故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由于商业第三责任保险不赔偿精神损害,申请人在交强险中要求精神损害优先赔偿,实质上是间接转移商业第三责任保险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这显然违背了商业保险合同中“不赔偿精神损害”的约定,也无疑违背了交强险条款的初衷。请问:商业三责任险条款中排除“精神损害”,如果强制保险可以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有什么意义?责任免除条款的设定不是沦为一张纸空?显然,交强险条款将“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放在每个赔偿项目的末尾是合理的。中国保险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则》指出:“原则上,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其他赔偿项目全部给付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进一步印证了上述理解的合理性。保险业的指导性文件完全符合侵权法和保险法的原则。
我可以优先购买精神损害强制保险吗?以上是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所有的法律条款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在很多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失的规定其实并不是很好。很多人可能会说法律不公平,但法律对大多数人来说必须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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