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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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15:15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或者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该类房屋,一般由乡*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或者只有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其“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小产权房拆迁,能否得到正常和合理的补偿,关键在于买卖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法妞网友咨询:
拆迁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
赵玮律师解答:
拆迁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首先要看待售的安置房是属于哪种类型的房屋。如果该房屋属于上文中的第二种房屋,或者虽属于第一种房屋但是禁止交易的期限已经届满的,那么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则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可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一样进行买卖。而对于第一类且*转让期未界满的房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则是不能进行买卖的。不过由于安置房价格相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低很多,所以,尽管拆迁安置房的交易权利受到诸多*,但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已事实上形成了拆迁安置房交易市场。
赵玮律师补充:
(1)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2)如果合同已履行、购房人也实际居住使用的,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认定合同效力问题。
(3)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4)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赵玮律师结语:一般情况下,出卖人明知或应当知晓国家法律法规及*不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而出卖,应当就合同无效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如果遇到拆迁,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小产权房购买人可从产权人或被产权人的补偿利益中分得部分,一般还需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