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立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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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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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4:07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抵押权也就是债权人为了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履行债务到期后债务人还不履行的,债权人则可以优先受偿。那么抵押权的设立有什么条件?
网友咨询:
抵押权的设立有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如下: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4、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律师补充:
抵押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6、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