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多少时间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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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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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22:52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非法对被侵害人身体实施强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并没有明确指出需要几个小时才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只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定义,就会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扩展资料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情形较轻: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暴力、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时间较短(3小时以内,包含3小时),后果轻微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3小时以内,包含3小时),主动认识错误或经劝阻后及时改正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后果轻微的;
二、一般情形: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较重情形: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人次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十二小时以上的;
3、非法限制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人身自由的;
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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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22:53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各种方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很多,如(非判刑、管制、拘留警察命令等法定原因或单位合法纪律约束)限制在一定区域内活动、居住;限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限制外出活动;规定对某项活动的情况要及时向行为人汇报;监视他人行为;规定他人外出要向行为人"请假"等。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22:54
一,分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分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
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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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22:51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各种方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很多,如(非判刑、管制、拘留警察命令等法定原因或单位合法纪律约束)限制在一定区域内活动、居住;限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限制外出活动;规定对某项活动的情况要及时向行为人汇报;监视他人行为;规定他人外出要向行为人"请假"等。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 (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
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