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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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3:41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为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要求股东在寻求法律行动前,首先必须向公司的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请求,促使公司自身对可能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例如,根据日本商法第267条,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对董事提出诉讼追究责任;如果自请求之日起30日内公司未采取行动,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中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则规定,股东同样可以书面请求监察人提起诉讼,若监察人在30天内未采取行动,股东有权代为诉讼。
这种前置程序的设立,源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即在公司自身未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时,股东作为代表介入。其目的是通过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权益维护。然而,过度强调前置程序可能导致公司在必要的法律保护期内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日本商法为此规定了例外,当前置程序可能导致公司遭受不可恢复损害时,股东可以直接提起代表诉讼,以避免延误时机。
总结: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基于公司内部监督的考虑,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可能导致公司权益受损时,股东可以直接采取行动。这既体现了对公司内部责任追究的期待,也兼顾了在必要时保护公司权益的灵活性。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