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如何界定“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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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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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7 13:07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如何界定“情节严重”?
律师解答: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针对不同侵权行为类型选取不同的情节和数额标准。除了侵权行为的次数以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应以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作为主要情节;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应以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非法经营数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额等作为主要情节;非法泄露商业秘密并致使其完全公开的,以市场价值为主要情节,致使其部分公开的,以许可使用费为主要情节。
律师补充:
“情节严重”是一个综合考量的情节,是对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综合考量的情节,并非单纯的“唯数额论”“唯经济损失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首先立足于刑法的谦抑立场,并充分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条文中“情节严重”的限制意义,分析不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性质,结合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的非法经营数额,充分考虑例外情形、刑事政策,准确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做到罪当其罚,罚当其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