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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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20:35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那么,虚假出资转让的股权有没有效,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网友咨询:法律对虚假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池加新律师解答:
新公司法实行的资本认缴制,只要出资认购公司的股权就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具有股东资格,不会因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瑕疵出资”行为,而否定股东的股东资格。 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也是股东,有权转让股权的。只是股东虚假出资的,要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转让有效,在发现之后可以向股东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因虚假出资股东转让股权而遭受损失的,新股东是可以向原股东追偿的,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新股东因股权转让有效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原股东追偿,而不是直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池加新律师解析:
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池加新律师考取了中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中国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擅长办理公司法务、金融证券、债权债务、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