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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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04:28
股权代持是指股东代替实际出资者持有公司股份,股东代替者称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者称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不会出现在工商及税务系统中,而是与显名股东之间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股权的受益者一般为隐名股东。
网友咨询:
股权代持协议是什么意思?
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耿家旺律师解答:
股权代持协议的意思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约定,通过代持人的名字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耿家旺律师解析:
股权代持的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国家部委管理性规定、《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等情形;二是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1)显名股东违反代持协议约定,例如进行处分(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是有效的);(2)代持股权被继承或分割;(3)无法获得股东资格或享受出资权益,因为由隐名变显名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其他股东同意等。
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1)隐名股东出资不实,显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2)公司债务履行不能时受到牵连的风险,例如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可以考虑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前就行股权代持协议公证、委托书公证、股东会决议公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公证;设计股权质押借款模式的公证等,以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耿家旺律师简介
擅长各种民商事案件及各类刑事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