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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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5:18
执法行为本应秉持公正与权威,然而,当以执法为名进行敛财,无论是"钓鱼执法"还是"养鱼执法",都偏离了这一初衷。
首先,这两种形式的执法行为都源于执法者的主观目的,即通过违法行政手段获取私利,这明显背离了执法的初衷,将执法机构变成了利益的工具。
"钓鱼执法"是指执法者故意制造违法假象,以此诱使当事人违法,以便于罚款。其特点是执法者在不确定当事人是否违法时,就采取了执法行动。相比之下,"养鱼执法"则是明知道违法行为存在,却选择视而不见,甚至纵容其发展,待违法情节加重后再进行处理。
两者共同点在于,都是为了追求罚款而牺牲了执法的公正性。"钓鱼执法"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对公民权利的滥用,而"养鱼执法"则是对法律的无视和挑战,显示了对法律权威的亵渎。
总结来说,无论形式如何,这两种执法行为的本质都是执法者滥用权力,以非法手段谋取私利,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执行法律。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对执法的信任,也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基石。
“养鱼执法”就是说违法者有违法苗头,或刚刚开始违法时,执法者不及时制止,而是让违法者实施违法,或者放大违法,然后再执法。这样,执法者有利于提高“谈判条件”,有利于提高罚款额度。这种执法多出现在“经济”违法的执法中,都是出于“经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