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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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5:03
监视居住时,在住处执行有可能会妨碍侦查的,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场所接受监视。比如犯罪嫌疑人在住所执行监视居住期间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有可能自杀或逃跑的,都属于有碍侦查。一、对于涉嫌在住所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吗?
对于涉嫌在住所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一般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有稳定的住处,都是直接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但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的话,公安机关就会要求嫌疑人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会明确告知当事人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