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3:5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0:14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比如说此种行为是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或者是属于民事争议的处理,但是仅限于调解或者是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时候,这个时候也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一、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情形有哪些
①内部行政行为,
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③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一般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关规定。对“知道”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当场作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补充告知等情况下如何才算“知道”,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从以上二条规定可以明确如下:
一是复议申请期限60日内为一般规则,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一定要有法律特别规定,即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知道”进行了细化,也就是对申请期限计算的起始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如明确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一般来说,当行为人被行政处罚的时候,如果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如果不满足行政复议的条件,或者是属于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的时候,那么是会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