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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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19:06
子女过继是一种民间说法,又叫立嗣,主要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为传宗接代之人,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立嗣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收养。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定的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其实,本质上子女的过继就是一种收养的关系,准确的来说只是一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网友咨询:
我父母健在,我今年14岁,父母想把我过继给亲姑姑,双方都同意,请问能否被过继?过继了能把户口迁到我姑姑名下吗?
吴洁律师解答:
现在法律是不承认过继的,只有收养!你父母和你姑姑必须符合收养法中送养人与收养人的规定,并且办理收养登记。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才是合乎法律的,这样自然可以迁户口了。
吴洁律师补充:
在1992年以前,我国认可事实收养关系的存在,且未强制性要求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收养手续。在不妨碍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生父母与养父母成立契约,口头或者书面均可被认可。收养契约虽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契约,但幼年子女的生父母亦可与收养的父母成立契约,将子女交其收养。只不妨碍子女利益,在习惯上(如近亲辈分)又无妨碍,即应认为是合法的契约。收养契约,无论写成书面或口头订立皆可,只要确能证明,均为有效;1992年4月后,收养需订立书面协议,且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后,收养关系成立。我国《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施行,其中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吴律师结语:养父母或者生父母任何一方对事实收养构成的抚养关系不予认可的,或者是基于继承财产分割等情况而产生的抚养权归属纠纷。已构成事实收养一方为取得抚养权,可尽可能多的向法院提供各类证据材料:如收养协议、居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相关证人证言、家庭健康档案、日常的生活照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