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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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2:21
认缴期限内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虽然并不完整,但只要出让人与受让人对该股权达成买卖合意,不完整出资的股权亦不妨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那么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受让人是否需要承担实缴义务呢?
网友咨询:
转让没有实缴的股权,受让人需要承担实缴的责任吗?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陈宝玉律师解答:
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转让包括超出认缴期限未实缴出资(已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和认缴期限内未实缴出资(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两种情况。
一、未届期的股权转让
受让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实缴义务,关于出让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理论界有粮汇总不同观点。
(1)“出让人免责说”。认缴的股份实则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负有期限利益的债务,股权转让得到公司的认可即可视为公司同意债务移转,出让人退出出资关系,不再承担出资义务。
(2)“出让人承担责任说”。虽然认缴期限内的股权转让符合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但仍须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是一个涉及公司利益的组织法问题,认缴责任是对公司的责任,不能任意移转。
二、已届期的股权转让
出让人承担主要责任,受让人视主观状态而定。出让人因从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中获利而难逃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则要视其是否知情而有区别,受让人知情的亦要承担。但是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都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陈宝玉律师解析:
股权发生移转的情形多种多样,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将股权转让划分为依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的约定转让与非依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的法定转让。约定转让即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达成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合意,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实现股权的移转,该种方式以股权买卖为典型,同时也包含股权赠与。法定转让是基于行政性规定或家庭伦理秩序的考量而实现股权的移转,无股权转让合同,包括国有资产的调整、司法执行程序、夫妻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
陈宝玉律师自毕业伊始致力于律师职业至今并愿意为之奋斗,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实践是最好的经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我执业的准则。大家好,我是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陈宝玉,愿以最优的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利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