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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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2:00
2011年12月30日下午,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白志明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白志明因涉嫌多项罪名,包括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法院审理。
对于受贿罪,白志明被判处死刑,但缓期两年执行,同时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并没收其所有个人财产。在贪污罪名上,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样终身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全部没收。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综合所有罪名,法院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政治权利终身剥夺,财产没收,同时追缴来源不明的财产上缴国库。
白志明在庭审后表示将提起上诉,案件的最终结果还需等待更高级别的司法机关的裁决。此次判决彰显了司法公正,对于涉及职务犯罪的行为,法律绝不姑息。
白志明,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陶利苏木(乡)书记、乌审旗人民政府旗长、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行署副盟长、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等职务。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于2010年11月1日宣布开除其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于10月31日在内蒙古赤峰市中级法院受审,终在12月30日一审被判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