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誉外购商誉的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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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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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2:11
我国支持对外购商誉进行合理摊销,原因有三:首先,商誉的价值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竞争加剧而逐渐减损,应遵循摊销原则;其次,购买商誉是为未来超额收益付出的代价,其效益需在合并后逐年体现,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最后,与自创商誉的处理思路一致,通过摊销使商誉与企业收入匹配。
国际会计准则对摊销方法有明确规定,如直线法摊销,商誉的有用年限通常不超过20年,特殊情况需根据最佳估计年限摊销,并每年检查摊销方法和年限。在估计年限时,需考虑企业的性质、行业稳定性、竞争对手行动等因素。
美国会计处理则采用减值测试,当商誉价值低于公允市价时,确认减值损失。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再涉及商誉。商誉作为资产,应系统摊销,但需考虑未来经济利益,而非简单摊销。
然而,商誉的价值变化可能难以准确预测,增值或减少需视其对企业收益的影响。因此,目前的会计处理倾向于确认商誉的减值而非增值,以合理年限内的系统摊销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