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5:09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2 07:05
1、二次征用这个概念不准确。建校时已将土地征为国有(无论补偿多小。当时国家法律不完善),成为国有土地了,政府有权处置国有土地(原学校的土地),收益应归政府所有。2、土地工当初1500元的买断费是否过低,不能以现在的标准衡量,既然当初愿意了,也就不能再进行追究。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2 07:01
你说的很无理,首先说六十年代,那时土地改革所有土地全部为国有,国家可以随时把土地收回,也就是你们从国家那里拿到土地的时候你们不成给国家一分钱,国家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同样是无偿的,像你说的六十年带100元/亩,你知道那时候的工资才几块钱,最多的工人工资才十几元,和现在比还不够人们吃一顿饭呢,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2 07:02
1、二次征用这个概念不准确。建校时已将土地征为国有(无论补偿多小。当时国家法律不完善),成为国有土地了,政府有权处置国有土地(原学校的土地),收益应归政府所有。2、土地工当初1500元的买断费是否过低,不能以现在的标准衡量,既然当初愿意了,也就不能再进行追究。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2 07:06
你说的很无理,首先说六十年代,那时土地改革所有土地全部为国有,国家可以随时把土地收回,也就是你们从国家那里拿到土地的时候你们不成给国家一分钱,国家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同样是无偿的,像你说的六十年带100元/亩,你知道那时候的工资才几块钱,最多的工人工资才十几元,和现在比还不够人们吃一顿饭呢,